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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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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关 键 词: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经营者  工商行政管理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  质量监督  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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