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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摘 要: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关 键 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
修订
动物防疫条件
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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