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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颁布《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摘    要: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发布实施《兽药广告审查办法》令。 《办法》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广告,包括企业产品介绍材料等,均应按照《办法》进行审查。 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兽药广告进行审查。利用重点媒介发布《办法》规定的兽药广告,以及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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