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触电死亡赔偿案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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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俊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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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3月13日,浙西衙县法院航埠法庭简陋的审判庭。一起因建房而引起的触电死亡赔偿案,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陈小红、严水英、吴冬冬与死者吴金华分别为妻、母、子关系。原告称1996年8月22日,吴金华受被告严卸毛雇佣,为被告贵国强等六建房户建房时,不慎触及头顶上方高压线身亡。被告航埠镇政府明知出让的建房地段上空有高压线却予以出让建房,被告衢州电力局明知有人在高压线保护区建房而不加制止。故吴金华触电死亡,上述被告都有责任,现要求其赔偿死亡补助费、抚养费、赡养费共计86970元,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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