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应作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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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诗翰 彭卫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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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潜山县畜牧局,246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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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实施,已有4年的时间了。广大的动物防疫员、检疫员,一方面严格依法行政,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类的身体健康,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但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也越来越感到《动物防疫法》缺乏操作性。建议修改或制定配套法规予以细化。1《动物防疫法》第48条、49条的没收违法所得中的违法所得很难查实。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主观故意的,明知故犯,他们采取各种非常隐蔽的或者是公开的暴力手段,逃避检疫、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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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物防疫站 操作性 修改 |
文章编号: | 1005-944X(2002)03-0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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