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现森林永续经营利用的初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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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福生.关于实现森林永续经营利用的初步研究[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19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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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福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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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森林永续经营利用(通常也称森林永续作业)的概念,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应理解为:在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指导下,基于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原则,林木培育(包括森林更新与抚育)和森林利用(包括直接利用木材和间接利用有益效能)在时间、空间和量、质上的永续。林木培育的永续是森林永续利用的基础和前提。监于林业是以生产木材为主的国民经济部门,可以把森林永续经营利用的狭义概念理解为木材生产的永续,并一般以此做为森林永续作业的研究对象是合乎科学逻辑的。本文亦仅此作为自已的研究对象来探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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