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证岂可乱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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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建才.牌证岂可乱借[J].河北农机,19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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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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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乐亭县农机监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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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省颁布的《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得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内容不符合的牌证农业机械。但是,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在查车验证时,经常遇到一些本是无照的“黑车”和无证的非驾驶人员,为了行车方便,硬将他人的牌证借为己用,以逃避监理人员的检查。何以会产生这种现象: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机手法治观念淡薄。大部分机手文化素质偏低,他们对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各项法律规章不闻不问,由于不学法,当然也就不懂法。笔者曾就借牌证的现象对多名机手展开过调查,然而得到的结论却总是让人啼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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