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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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国伟,宋豫.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J].农村百事通,20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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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国伟 宋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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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 邮编47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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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7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村民组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违法,依法判令村民组为失地农民补足土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城郊乡孟营村二组村民杨长彬在1998年按人口承包了二组土地0.9公顷(13.5亩),未签订书面合同。2003年,二组以本组人口发生变化等原因,通过大家讨论,80%的组民同意调整土地,继而制定了2003年土地调整方案,将方案上报村、乡后,村民组采取抓号的方法将土地重新分配到各农户。杨长彬不同意调整土地,但在按1998年分包的土地无望的情况下,抢种了0.44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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