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电费高危用户“定金罚责”制 |
| |
引用本文: | 包国龙,胡立军.引入电费高危用户“定金罚责”制[J].农电管理,2006(7):49-50. |
| |
作者姓名: | 包国龙 胡立军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衢州电力局,浙江省衢州电力局 |
| |
摘 要: | 电费拖欠历来都是令供电企业感到头疼的问题,原有的电费保证金制度现已失效,只剩下《供电营业规则》里设定的电费违约金制度仍在继续执行,对于一些电费回收高风险用户,却不足以扼制其欠费行为的发生,有必要在供用电合同签订过程中,针对该群体引入定金罚责制,对电费回收高危企业用户实行违约金和定金的双重约束,进而有效防范电费回收风险。编者按]
|
关 键 词: | 保证金制度 电费回收 企业用户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企业 合同签订 违约金 供用电 风险 拖欠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