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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处罚不理 法院强制执行
引用本文:陈锡山.渔政处罚不理 法院强制执行[J].内陆水产,1991(1).
作者姓名:陈锡山
作者单位:南县水产局
摘    要:南县八百弓乡永红村村民朱汉初,从1989年下半年开始生产销售电鱼机。1991年元月初被县渔政部门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南省渔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制造电鱼机的所有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2070元,罚款500元。朱汉初在法定的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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