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在执法中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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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汉亮,董秀丽,薛静.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在执法中的运用[J].新疆畜牧业,2009(2):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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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汉亮 董秀丽 薛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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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乌鲁木齐,83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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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该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否则就会出现因法律依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对此,《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要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责任和程序方面的规定。在程序方面,《行政处罚法》针对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本文仅对简易程序的理解和运用进行讨论,以期对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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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法》 行政执法工作 简易程序 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权 法律依据 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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