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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乡村关系的调适
引用本文:王鲁英.村民自治中乡村关系的调适[J].山东农业,2003(12):25-26.
作者姓名:王鲁英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马列部
摘    要:村民自治,这一“草根民主”是农民自发创造的,得到中央肯定之后载入《宪法》的,在这种体制下,乡镇领导是国家行政的末端,对上负责;村委会是农民自治组织,对下负责,从而形成了“乡政村治”的乡村关系新格局,然而,完成这一乡村社会和利益格局的大调整实属不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施已有五周年了,取得显著成效。据了解,全国现有68.1万个村委会、528.6万个村民小组、294万多名村委会干部。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已有28个制定或修订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有25个制定了村委会…

关 键 词:村民自治  乡村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  乡镇政府  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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