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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植检机构必须完善其应具备的法人条件
引用本文:李运忠,罗金健,刘军,王金霞,周改玲,蔡国胜.县级植检机构必须完善其应具备的法人条件[J].植物检疫,1995(6).
作者姓名:李运忠  罗金健  刘军  王金霞  周改玲  蔡国胜
作者单位:河南许昌市魏都区森防森检站
摘    要:县级植检机构必须完善其应具备的法人条件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在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植物检疫任务。”这就是法规赋予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与任务;在第十八条中又赋予了植物检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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