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同意核发福州市仓山区城门下洋畜牧场等19个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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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业厅制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经按有关规定程序对福州市仓山区城门下洋畜牧场等19个种畜禽场进行审核验收,基本符合规定要求,同意申请,核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下称《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有效期到2004年4月,待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复验,重新核发。上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出售种禽时,应主动出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违者依法予以查处。福建省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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