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二)
摘    要: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