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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窃电处罚案谈起
作者单位:湖南省岳阳电业局法律室
摘    要:1991年4月7日晚,湖南汩罗市大荆乡蹲河村的村委会成员在散会归途中,见到村民刘某家灯火通明,便到该村民家查看用电情况。经查,电表的电流连接片已被下掉,导致灯亮而电表转盘不转,由此认定,刘某有窃电行为,并明确告知刘某,要对其处以罚款,随即恢复了电表的正常运转。第二天,乡农电站根据村干部反映的情况,并具一张白条处罚单,对刘某作出了罚款处罚。刘某不服,起诉法院,状告汩罗电力局(因处罚单的公章是汩罗电力局大荆乡农电站),否认窃电事实,要求撤销错误处罚。 在处理本案中,我感到目前电力行政执法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加强和改进: 1、查处窃电,必须注重提取、保留证据。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机关办理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没有证据,就无法查明和确定某种事实。对于查窃电来讲,证据尤其重要。用电的计量必须通过电表来计数,故窃电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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