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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监局处罚兽医院:饲料不合格 县法院判决技监局:执法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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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案情:2000年3月18日,河南省西平县兽医院从吉林省某饲料有限公司购进猪饲料1000包,价值105000元。西平县技术监督局对该批饲料进行了取样抽检,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出具了检查抽样单。4月3日,经驻马店地区监督检验所检验,粗蛋白和磷的含量不符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县技术监督局遂以县兽医院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为由,于5月11日作出了西技监罚字2000]第14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县兽医院停止销售;没收未售完猪料878袋和销售所得13298元,并处一倍罚款13298元,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县兽医院不服,于同日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8月16日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县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县兽医院直接经济损失93454.32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并承担诉讼费3931元和财产保全费1005元,县兽医院承担诉讼费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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