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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
摘    要:正国家林业局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一)对体况良好、无需再采取治疗措施或者经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合该野生动物生存的野外环境放至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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