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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性质判定后的处理
引用本文:乔新国.窃电性质判定后的处理[J].农村电工,2010,18(3).
作者姓名:乔新国
作者单位: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430079
摘    要:目前有的供电企业对有关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已确认的窃电者,仍依据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关 键 词:供电营业  公安机关  电力法  行政处罚  供电企业  刑事责任  窃电量  用电费  电力工业部  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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