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本案情:陈芳于1996年7月与大铺镇丰产村三组的村民王学友登记结婚。同年8月,陈芳将其户口从外县迁入该组。2003年8月。陈芳因与王学友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婚生女儿与陈芳共同生活。此后,陈芳因生活没有着落,离开该村组一直在外务工。2005年7月,陈芳在打工期间认识了外县人张大明,两人办理了结婚手续,但陈芳因为女儿的原因一直没有迁移户口。2008年3月,大铺镇丰产村三组因集体土地被征用获得一笔土地补偿费,组里决定按每人4500元的标准向组内成员分配土地补偿费,但却以陈芳已与本组村民王学友离婚改嫁他县为由,对其未分配土地补偿费。如此处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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