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读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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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炳凯.答读者问[J].森林公安,2006(5):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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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炳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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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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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来函内容摘要2006年6月16日,湖南省资兴市汤市乡坪子村村民吴某某伙同他人,携带油锯到本村茶叶垅组仁义仙山场,盗伐一株260多年生,根径87厘米的国家一级保护树种红豆杉,经伪装后,偷运到福建省销赃。该案已被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队破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36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该案属于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情形。森林公安民警在现场只测得伐根高15厘米处直径87厘米(长径94厘米,短径80厘米),梢头长7米。据驾驶员回忆,该树被锯成6段,每段长2米。经计算,该树树高应为19米。应该如何利用根径、树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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