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在实践中的逐条应用(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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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源锋.《动物防疫法》在实践中的逐条应用(9)[J].兽医导刊,20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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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源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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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广西南宁,53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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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接上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
一、关于动物检疫主体与官方兽医规定的实践应用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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