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转让和出租的历史角度探讨“农地出让”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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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8年以前,我国的城镇土地和农村土地都不能买卖、出租。1988年分别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一次性地建立了系统完整的出让制度——城镇土地出让及转让、出租、抵押,实现了城镇土地和城镇房地产市场化。2004年以来,国家支持和鼓励农村宅基地、承包地流转(出租)。2019年8月修改《土地管理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全面实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农村承包地、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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