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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伐林木行为设定自由罚的思考——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系列之一
引用本文:龙耀.对盗伐林木行为设定自由罚的思考——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系列之一[J].森林公安,2012(1):37-39.
作者姓名:龙耀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摘    要: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对盗伐林木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  盗伐  林木  执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行为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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