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伐林木行为设定自由罚的思考——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系列之一 |
| |
引用本文: | 龙耀.对盗伐林木行为设定自由罚的思考——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系列之一[J].森林公安,2012(1):37-39. |
| |
作者姓名: | 龙耀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 |
摘 要: |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对盗伐林木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关 键 词: | 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 盗伐 林木 执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行为 行政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