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期来,农机监理机构在履行拖拉机、微耕机安全管理职责中,发现了一些难以管理的突出问题。 一是“黑”拖拉机无法挂牌,公安交管和农机监理均不支持入户。《道法》实施后,取消了农用车、运输型拖拉机称谓,统归为低速载货汽车,同时也取消了农机监理机构农村道路安全管理“三权”。近年来,农机监理机构只能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拖拉机产品目录办理注册登记、挂牌、检验。但是,部份生产厂家生产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在公安、农机两个机关均无法注册登记。这些持有拖拉机合格证的车辆,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拖拉机产品目录中又查无依据,同时这些产品不符合拖拉机标准,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不能因此而违规办理注册登记、挂牌。而公安交管机关又因该产品持拖拉机合格证明而无法办理注册登记、挂牌,从而造成“两难管”被动局面。农民购买一台运输机械,在大巴山区的确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本想办好牌证,安全从运,但由于与规定和指标不符,在两个车管部门均无法入户,也就只能是“黑”车“黑”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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