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人员法律大讲堂之担保(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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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中兴.营销人员法律大讲堂之担保(二)[J].中国农资,2014(6):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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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中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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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威敌生化(南昌)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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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抵押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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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担保 营销人员 讲堂 法律 债权人 抵押 财产 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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