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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人员法律大讲堂之担保(二)
引用本文:吴中兴.营销人员法律大讲堂之担保(二)[J].中国农资,2014(6):20-20.
作者姓名:吴中兴
作者单位:上海威敌生化(南昌)有限公司
摘    要:<正>抵押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

关 键 词:担保  营销人员  讲堂  法律  债权人  抵押  财产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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