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向农村合作基金会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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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廷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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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省有些地方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对此,有人认为该征,有人认为不该征,众说不一。笔者认为不应向农村合作基金会征税,理由有以下两点: 一、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分析,税收是国家把一部分国民收入强制性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由国家支配使用,它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而国民收入又是由各个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所创造的,也就是说,只有社会物质生产部门才能创造国民收入,农村合作基金会不生产任何物质生产资料,所以它不是社会物质生产部门,也不是作为社会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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