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对被盗伐林木的法律适用完善
引用本文:吴明兴.论对被盗伐林木的法律适用完善[J].森林公安,2009(2).
作者姓名:吴明兴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摘    要:在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中(盗伐林木刑事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的规定,盗伐的林木应当返还被害人,故刑事案件不存在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如果被盗伐的林木在未被变卖和加工使用的情况下,就要对被盗伐的林木作出处理.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林木  盗伐  法律  行政处罚案件  刑事案件  犯罪分子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