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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饲料处罚案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作者姓名:张桂花  张淑会
作者单位:山东省汶上县畜牧局;山东省汶上县畜牧局
摘    要:饲料处罚案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把举证责任作为一种义务,《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必须履行这种义务,否则,败诉的危险毕竟落在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一方。被告应负担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为原告请求撤消或变更被诉的积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确凿的证据;对被告主张的其他有利于自己的证明对象负举证责任。被告举证的内容范围有: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定状态;被告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范围;原告在从事饲料活动中的违法事实;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与结果;构成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原告的诉讼时效事实。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明争议的案件事实,有利于促使饲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关 键 词:饲料处罚案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收稿时间:2006-06-15
修稿时间:200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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