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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撤消后由权利承受单位担责
作者姓名:刘学胜
作者单位:《中国农资》
摘    要:<正>本期案例:1997年6月,南宁市某局将本局开办的南宁某技术服务部发包给李某,并于同年8月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经双方协商后李某将该服务部更名为南宁某技术服务公司,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2004年1月和2月,马山的黄某先后两次到该公司向李某购买了20吨丹麦复合肥,黄某将其中的18.85吨卖给甲乡技术推广站。甲乡技术推广站又将其中的部分化肥卖给乙供销社,乙供销社将其零售给当地的韦某等116名农民作玉米基肥使用。同年3月,县工商局将这批丹麦复合肥抽样送检化验定为"不能作为肥料使用"。对甲乡技术推广站进行了罚款并没收非

关 键 词:技术推广站  被执行人  技术服务公司  供销社  复合肥  南宁地区  南宁市  中级人民法院  工商部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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