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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以合理价格转让”为构成要件之商榷
作者单位:;1.山东科技大学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尤其是其核心——对财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在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作用。我国《物权法》在设立善意取得制度时,将"以合理价格转让"单列成款。这就意味着物权法在设定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时,将"以合理价格转让"独立于其他构成要件,并明文规定善意取得以有偿转让为前提。我国物权法将"以合理价格转让"单列成款有失妥当。将以合理价格转让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欠缺合理性,合理的价格并非独立的构成要件,只是判断善意的一个或然标准,将以合理价格转让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既违反传统民法理论,又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惯例相违背,以合理价格转让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并未发挥应有效用,反而在法官的实际审判过程中造成了适用上的混乱,对司法机关权威性的维护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持起到了消极作用;在善意取得条款中明文规定有偿转让欠缺必要性,违背大陆法系立法惯例,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应当将合理价格回归善意,但合理价格并非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重新定位合理价格。

关 键 词:善意取得制度  构成要件  有偿转让  合理价格  注意义务

Title The Research on the Elements of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in Property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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