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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过期农药并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李勤古.经营过期农药并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J].现代种业,2006(6):55-55.
作者姓名:李勤古
摘    要:余某是某县经营农药种子销售的个体户。在经营过程中,他为了谋取更多的利润,置农民利益于不顾,将自己存放的已经过期的抗蚜农药拿出来销售。农民张某购买该药并喷洒于自己所种的12亩花生后,花生出现卷叶发黄并死亡现象,致使花生绝收。损失发生后,余某承认自己销售的是过期农药,但认为药不会导致花生死亡,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经该县农业局和工商局进行试验,结果证实即使喷洒正常剂量,该药接触过的花生仍然会出现死亡现象,工商局依法对被告出行政处罚后,张某又将余某告上法庭。余某被河南省正阳县法院判决,赔偿农民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

关 键 词:民事赔偿责任  过期农药  农民利益  经济损失  经营者  种子销售  死亡现象  经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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