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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续)
摘 要: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关 键 词:
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企业职工
用人单位
行政部门
裁减
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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