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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    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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