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木材出厂价格的几点调整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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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宫墨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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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兴安岭林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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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按质论价”规定木材出厂价格的原则,对现行“东北、内蒙古的木材出厂价格”提几点意见。一、对树种分类的建议:1.建议将樟子松从第三类树种划归第二类。主要理由是,樟子松和红松是同科、同属,形态相近,材质、材性和使用价值基本相同,有时在利用价值上可以代替红松,特别是作模型材时,更比红松优越。从全国来看,资源也很少,仅分布在大兴安岭北坡的高寒地带,生长速度也慢,理应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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