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电杆早移走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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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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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老河口市薛集供电所,441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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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有的供电企业对有关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已确认的窃电者,仍依据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窃电者按所窃电能量补交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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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性质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企业 电力工业 公安机关 管理部门 刑事责任 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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