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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电杆早移走好
作者姓名:钱超
作者单位:湖北省老河口市薛集供电所,441808
摘    要:目前有的供电企业对有关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已确认的窃电者,仍依据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窃电者按所窃电能量补交电费.

关 键 词:电性质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企业  电力工业  公安机关  管理部门  刑事责任  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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