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五种合同签不得 |
| |
引用本文: | 陈洪龙.以下五种合同签不得[J].农村新技术,2004(7):63-63. |
| |
作者姓名: | 陈洪龙 |
| |
作者单位: | 江西乐安县敖溪镇土家巷46号 344300 |
| |
摘 要: | 1.“君子协议”。双方只在口头上就劳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因无书面依据,有理也说不清。 2.“生死合同”。在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用工者为了逃避责任,常常在用工协议中加上“伤亡自理”一条。这是违反《劳动法》的,在法律上没有效力;用工者往往会因此放松管理,极易引起劳动者伤亡。
|
关 键 词: | 合同签定 权利义务关系 “保证金” 合同内容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