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照表(连载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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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柏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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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四川成都,61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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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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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饲料添加剂生产 饲料原料 地方人民政府 违法所得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药物饲料添加剂 行政主管部门 预混合饲料 批准文号 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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