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他人的"雪压材"该定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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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伍开祥.采伐他人的"雪压材"该定何罪?[J].森林公安,2006(1):3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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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伍开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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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资源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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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3月27日,李某夫妇在自家责任山上采伐“雪压材”时越过界线采伐了马某责任山中的“雪压材”.马某发现该情况后,迅速向县森林公安分局报案,分局立即派出民警前往制止.经调查,李某与马某曾经为该山林地权属发生过争执,但在1998年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终审判决,将该争执林地的权属确认马某所有.但李某一家始终不服,时隔6年多。李某夫妇以占有为目的,越界采伐马某所有的林木,经技术人员鉴定采伐林木蓄积达6.55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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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采伐 雪压 中级人民法院 林木蓄积 森林公安 桂林地区 技术人员 山林地 责任 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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