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兽药处罚案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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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淑会,蔡明. 浅谈兽药处罚案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J]. 中国兽药杂志, 2003, 37(11): 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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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淑会 蔡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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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汶上县畜牧局,山东汶上县,27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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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兽药处罚案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主要包括:对原告请求撤销或变更被告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确凿的证据,对被告主张的其他有利于自己的证明对象负举证责任。被告举证的内容包括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定关系的法定状态,被告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范围,原告在从事兽药活动中的违法事实,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与结果,构成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原告的诉讼时效事实。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明争议的案件事实,有利于促使兽药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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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兽药处罚案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行政职权 兽药管理 |
文章编号: | 1002-1280(2003)11-0010-02 |
修稿时间: | 2003-05-12 |
The defendant''''s proof responsibility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bout the punishing case of veterinary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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