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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兽药处罚案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引用本文:张淑会,蔡明.浅谈兽药处罚案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J].中国兽药杂志,2003,37(11):10-11.
作者姓名:张淑会  蔡明
作者单位:山东省汶上县畜牧局,山东汶上县,272500
摘    要:兽药处罚案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主要包括:对原告请求撤销或变更被告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确凿的证据,对被告主张的其他有利于自己的证明对象负举证责任。被告举证的内容包括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定关系的法定状态,被告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范围,原告在从事兽药活动中的违法事实,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与结果,构成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原告的诉讼时效事实。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明争议的案件事实,有利于促使兽药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兽药处罚案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行政职权  兽药管理
文章编号:1002-1280(2003)11-0010-02
修稿时间:2003年5月12日

The defendant's proof responsibility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bout the punishing case of veterinary drug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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