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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委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可否成为起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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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与女青年江某建立恋爱关系,半年后订婚.在恋爱期间和订婚时,我先后给她家价值一万元的钱物,其中包括一条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和一台2600元的彩电,可对方仍不满意,拖着不办结婚登记.我觉得她无意与我结婚,加之常因一些小事情发生争吵,气愤之下,我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返还钱物.可对方不同意返还,为此而发生纠纷.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我与江某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对方于15天内返还金项链和退赔彩电钱.现在15天过去了,江某不但不履行该协议的内容,还说该调解协议是无效的.请问,我们之间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江某不履行该协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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