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动物检疫执法行为 统一防疫监督操作方法(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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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继银.规范动物检疫执法行为 统一防疫监督操作方法(六)[J].四川畜牧兽医,2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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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继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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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犍为县畜牧局 四川犍为61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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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接上期)5严格执行检疫执法错案(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在实施检疫、检查、处理(罚)等检疫执法时,要保证事实、理由、结论的一致性,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制度。因执法者过错(失职)致使国家、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或为执法机关、执法部门造成不良影响或荣誉损害的,将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检疫员、办案人员、审批人员的过错(失职)行为给予责任处理。5.1动物检疫员、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防疫监督管理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处50~500元责任款。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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