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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一线苑
摘    要:1.问:一个人是否可以兼任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上述人员负责本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如果同时兼

关 键 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业务性质  理事长  生产经营管理  经理  盈余返还  兼任  交易量  国家财政  可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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