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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贷利息收入继续免征三年营业税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月7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此举旨在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根据两部门对外公布的《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解决农民贷款难的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免征营业税,还包括所得税优惠。两部门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关 键 词:利息收入  农户小额贷款  所得税优惠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机构  优惠政策  农村金融  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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