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第二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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