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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担保
作者姓名:崔自力  魏良友  王建华
作者单位:洛阳工学院(崔自力),洛阳农专(魏良友),洛阳玻璃厂(王建华)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时延缓执行以及延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一规定对加强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解决当前执行难的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仅就如何认识和正确适用这一法律制度,谈谈自已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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