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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
摘    要:农业部于1992年8月27日发出“关于发布《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及其采样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取样品后必须出具采样单证,一式两份,一份留本单位存查,一份交货主;货证要相符”。本刊现将通知的附件予以发表,供参照执行和便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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