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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制订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的专项条例
引用本文:廖景亚.须制订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的专项条例[J].四川奶业,2005(3):26-27.
作者姓名:廖景亚
摘    要:欧洲议会开明议员Jan Mulder先生,提出一项改变欧洲条例的牛传染性鼻气管炎(IBR)议案。这个专项条例明确界定,无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的牛群,可在欧盟国家之间顺利地进行牛只交易。议员先生很希望访问Veepro Holland杂志社,因该社曾对围绕出口种牛和传染性鼻气管炎问题,作过充分的讨论。欧洲议会的议员们都希望促使结束,出口种牛至如象德国等有号称第9条款的问题。在那样的国家里,正执行着经欧盟批准的根除传染性鼻气管炎计划。欧盟的条例规定,凡出口种牛至执行第9条款的国家,都必需执行其严厉的要求。特别是规定的隔离检疫期,使种牛出口商苦脑不堪,甚至更涉及到无传染性鼻气管炎的牛群。

关 键 词: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制订  欧洲议会  欧盟国家  出口  杂志社  检疫期  牛群  种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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