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制订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的专项条例 |
| |
引用本文: | 廖景亚.须制订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的专项条例[J].四川奶业,2005(3):26-27. |
| |
作者姓名: | 廖景亚 |
| |
摘 要: | 欧洲议会开明议员Jan Mulder先生,提出一项改变欧洲条例的牛传染性鼻气管炎(IBR)议案。这个专项条例明确界定,无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的牛群,可在欧盟国家之间顺利地进行牛只交易。议员先生很希望访问Veepro Holland杂志社,因该社曾对围绕出口种牛和传染性鼻气管炎问题,作过充分的讨论。欧洲议会的议员们都希望促使结束,出口种牛至如象德国等有号称第9条款的问题。在那样的国家里,正执行着经欧盟批准的根除传染性鼻气管炎计划。欧盟的条例规定,凡出口种牛至执行第9条款的国家,都必需执行其严厉的要求。特别是规定的隔离检疫期,使种牛出口商苦脑不堪,甚至更涉及到无传染性鼻气管炎的牛群。
|
关 键 词: | 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制订 欧洲议会 欧盟国家 出口 杂志社 检疫期 牛群 种牛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