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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工作必须纳入国家统畴
引用本文:何国安.动物检疫工作必须纳入国家统畴[J].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05(4):38-38.
作者姓名:何国安
作者单位:云阳县畜牧局,重庆,云阳,404500
摘    要:动物检疫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目前也被国家法律列为具体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动物检疫工作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然而,自1997年《动物防疫法》颁布以来,我国仍有部分地方的动物检疫工作,由于历史原因,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一些临时聘用的人员,这些动物检疫人员既没有国家人事部门的正式编制,国家也没有支付动物检疫人员的工资,动物检疫工作管理一直沿袭由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自收自支的管理体制。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更不适应当前依法治国、依法治牧和依法检疫的需要。

关 键 词:动物检疫工作  国家统畴  《动物防疫法》  《行政许可法》  中国
文章编号:1004-2342(2005)04-0038-01
收稿时间:2004-08-26
修稿时间:200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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